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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钢材国际联运口岸货代服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AB201908010170)

    时间:2019-08-05 11:18:23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出口钢材国际联运口岸货代服务
     
          
     
    招标编号:AB201908010170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08月01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对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出口钢材国际联运口岸货代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1项目名称:出口钢材国际联运口岸货代服务 
    2.招标编号:AB201908010170
    3.项目内容及要求
    3.1本次招标采购明细、采购要求及准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出口钢材国际联运口岸货代服务招标方案》附件。
    4.投标人资质及证明
    4.1投标方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方注册资金须大于等于人民币100万元。投标方注册成立时间至少5年。
    4.2投标方需提供备案机关审核通过盖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证明具有国际货运经营资格。
    4.3投标方需提供报关报检备案文件。
    4.4投标方需提供股东构成证明材料。
    4.5投标方需提供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4.6投标方需提供近两年(2017年6月-2019年5月)出口钢材类货物口岸货代业务具体业绩报告(需列明所服务的具体客户名称),同时提供相应服务代理合同和结算发票的复印件。
    4.7投标方需提供近三年(2016年-2018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4.8投标方需书面承诺接受半年以上财务结算周期,具备垫付20万元以下各项费用的能力。
    4.9 投标方需书面承诺在中标后,能够确保报关单据按执行合同号进行纸质和电子版留存自报关日期起10年以上,并可随时向委托方提供报关单据。
    4.10投标方需书面承诺保证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列入黑名单,如已为中标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5.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投标人。
    6.招标文件购买
    6.1投标人代表于2019年08月01日2019年08月21日 16时00分,登录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bid.ansteel.cn),在线购买招标文件。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08月23日 08时30分投标人网上提交报价、商务及技术标同时,必须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将需要提报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原件或盖红章复印件)电子版,传送到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应标段。首次参标方须要先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
    6.4逾期、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方: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322号
        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编:
        编:114033
      人:陈庆忠
      人:杜丹妮
        话:0412-6366810
        话:0412-6736761
        真:0412-6331628
        真:0412-6736759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kate_dd5466@163.com
     
        址:http://bid.ansteel.cn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鞍山市分行鞍钢支行
     
        号:21001630504052504736
     
     
     
     
    附:标的需求一览表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质量标准
    数量
    单位
    1
    满洲里
     
     
     
    33000
    2
    阿拉山口
     
     
     
    4000
    3
    霍尔果斯
     
     
     
    1000
    4
    绥芬河
     
     
     
    1000
    5
    二连浩特
     
     
     
    1000
     
     
     
     
     
     
     
     
     
                            2019年08月0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322号
    邮编:114002
    联系人:陈庆忠
    电话:0412-6366810
    传真:0412-6331628
    电子邮件:
    1.1.3
    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邮编:114033
    联系人:杜丹妮
    电话:0412-6736761
    传真:0412-6736759
    电子邮件:kate_dd5466@163.com
    1.1.4
    项目名称
    出口钢材国际联运口岸货代服务
    1.1.5
    服务地点
    出口钢材国际联运口岸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及要求
    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投标要求》附件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供给许可: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其他要求:
    1.4.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0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3.2.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1)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2)《投标报价单》; 
    3)投标保证金(如果要求,需提交);
    4)《联合体协议书》(如果要求,需提交)。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要求》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要求,需提交)。
    3.3.5
    优惠报价
    不允许
    允许,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推荐中标排序第一名
    3.4.1
    投标有效期
    60
    3.5.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0
    3.7.1
    技术指标和性能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指标、性能和幅度:
    条款号
          
          
    3.7.3
    货物样品
    不要求
    要求,样品规格:      制作要求:   
            样品退还:                   
    3.8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08月23日 08时3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网上投标文件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提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9年08月23日08时30分
    网上开标地点:鞍钢集团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7.2.2
    招标服务费
    中标/成交人是否须要缴纳中标服务费:是。中标服务费计算方法详见招标文件及鞍钢集团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公告相关内容。
    7.3.1
    履约担保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见附件(如有)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客服电话:0412-673663067367856736795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及要求
    1.3.1 招标范围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1.4.1投标人应依法能够生产、供给招标货物,且资信良好,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供给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原生产(服务)地,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供给许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否决其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生产许可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4.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1.4.3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约定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约定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投标文件退还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11 知识产权
    1.11.1投标人应明确列出本企业或相关企业拥有的与所供货物和服务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并承诺:如果投标人中标,将许可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使用上述列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如有未列出的与该招标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则默示为许可招标人使用。上述明示和默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均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
    1.11.2投标人还应承诺,投标人投标的技术方案或产品等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若投标人中标可能会导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则由投标人全部承担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引起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费用,包括因侵权而造成招标人的后续使用费。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否决投标情形认定;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附件。 
    2.2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约定形式(包括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约定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约定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编制规定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招标文件中的 “合同条款、“投标要求”等实质内容进行逐条应答。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2)《投标报价单》; 
    3)投标保证金(如果要求,需提交);
    4)《联合体协议书》(如果要求,需提交)。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要求》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要求,需提交)。
    3.3 投标报价
    3.3.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网上提报货物的数量和价格。多品种、多规格组合标标书单价必须填满标,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3.3.2《投标报价单》上的价格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含(或不含)税、费。
    2)各项投标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
    3.3.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否决。
    3.3.4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其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电子招标平台自动拒绝其投标文件提交。
    3.5.3 招标人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成交的投标人和中标/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支付利息。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成交人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6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服务能力的证明文件,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6.1投标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认证证书; 
    3.6.2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税务登记簿上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3.6.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需提供合法的第三方验资证明;
    3.6.4要求提供参标品种主要销售业绩的,需要提供参标品种合同、发货票(单份标书中多品种规格的,需提供主要品种业绩);
    3.6.5要求提供企业简介的,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及规模、与参标品种对应的检查检验设备及设施、资信等级等;
    3.6.6需要《投标方准入条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
    3.6.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相关情况。
    3.7 服务技术参数与要求
    投标人证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3.7.1服务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的详细说明。如果有偏离,偏离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3.7.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和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参数和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以证明其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7.3投标人在阐述3.7.1-3.7.2时,应注意招标人在技术参数和要求,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采用不同办法,并且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样品的,按要求提交样品。同时,招标人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样品。
    3.8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成交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9 投标文件的编制
    3.9.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范围及伴随服务、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供货期、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9.2按《投标方准入条件》、《投标要求》编制资质证明文件;
    3.9.3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要求); 
    3.9.4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如果要求);
    3.9.5编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要求》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要求)。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上传和保存
    4.1.1按照电子招标平台投标《操作手册》注册;
    4.1.2按照电子招标平台投标《操作手册》登陆、编制、保存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电子招标平台显示投标人已投标状态。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可以在电子招标平台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网上开标时:
    在规定的时间、登录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监督人员与采购方、投标人可同时在线查阅开标结果(90分钟内)。
    5.2.2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
    7.2 中标/成交通知
    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或网络形式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未中标/成交的投标人。中标方以此为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执行。7.2.2中标/成交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服务费按每个标书分别收取,以每个标书的中标金额(含税)为计算基数,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日内支付。
    7.2.3由于鞍钢内部原因造成合同未执行的,已收取的该标书的招标服务费给予退还。已部分执行的,该标书的招标服务费不予退还。
    7.2.4招标服务费使用差额定率累计法计算,详细按以下方法计算。
    招标服务费的计费标准如下:
    中标/成交金额        (含税)
    中标/成交服务费率
    货物
    工程
    服务
    原燃材料
    设备备件
    保产作业
    专业服务
    1万元及以下
    0
    1-100万元              (含100万元)
    0.15%
    1.30%
    0.15%
    0.15%
    1.50%
    1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0.13%
    1.10%
    0.13%
    0.13%
    0.80%
    500-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0.10%
    0.80%
    0.10%
    0.10%
    0.45%
    1000-5000万元       (含5000万元)
    0.08%
    0.50%
    0.08%
    0.08%
    0.25%
    5000-10000万元     (含10000万元)
    0.07%
    0.25%
    0.07%
    0.07%
    0.10%
    1亿~5亿                (含5亿)
    0.05%
    0.05%
    0.05%
    0.05%
    0.05%
    5亿以上
    0.04%
    0.04%
    0.04%
    0.04%
    0.04%
     
    例如中标金额为10亿元的原燃材料货物招标项目,中标服务费计算如下:
    中标/成交金额(含税)P(万元)
    费率(%)
    中标服务费(万元)
    P≤100
    0.15
    100 * 0.15% = 0.15
    100<P≤500
    0.13
    400 * 0.13% = 0.52
    500<P≤1000
    0.10
    500 * 0.1% = 0.5
    1000<P≤5000
    0.08
    4000 * 0.08% = 3.2
    5000<P≤10000
    0.07
    5000 * 0.07% = 3.5
    10000<P≤50000
    0.05
    40000* 0.05% = 20
    50000<P≤100000
    0.04
    50000* 0.04%= 20
    合计
    47.87
     
    7.2.5如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机构有权向中标人开具违约通知,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扣缴。
    7.2.6中标人应及时到招标机构财务部领取发票或收款收据。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成交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不满足开标条件或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将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8.2.1不满足开标条件或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也可不再招标,转为竞价采购方式进行,可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评审和比较。
    8.2.2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不再进行招标,或者转为竞价采购方式进行,可对两家及以下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评审和比较。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9.5.1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文件有异议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9.5.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9.5.1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按9.5.1款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提供的证、照一致
    报价形式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给许可
    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制造商的唯一授权
    财务状况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类似业绩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信誉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唯一性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人身份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如有)
    ……
    ……
    2.1.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货物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供货期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 “合同条款”规定
    投标报价单
    符合 “货物需求一览表”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投标要求
    符合 “投标要求”规定
    技术指标和性能偏离
    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
    ……
    ……
    2.2
    详细评
    审标准
    交货期
    延误    天加价,加价方法:           
    付款条件
    偏离情况       加价,加价方法:        
    按其开标报价上浮   %
    ……
    ……

    说明:此评标办法为招标通用评审办法,具体项目评审方式、方法以标书规定为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1项至第3.6.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照片和扫描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将被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或鞍钢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所发生的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它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投标货物的性能和生产率。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最终确定投标人的评标价。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约定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否决投标情形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被视为有重大偏差,作否决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资质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2.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要求提交的;
    3.丧失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的或组合标未投满标的;
    6.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而投标人又不能提出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7.投标方少于三家的;
    8.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9.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将被视为串标;
    12. 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写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13. 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签订
    1.1确定中标人及相关事宜后,甲方(采购人)、乙方(中标人)签订货物采购合同;
    1.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 合同主要条款(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条款)
    2.1 通用合同条款
    2.1.1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质量标准、数量、金额等;
    2.1.2技术要求、供货期限;
    2.1.3供货地点、运输方式;
    2.1.4包装方式及费用担负;
    2.1.5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2.1.6结算方式及期限;
    2.1.7违约责任;
    2.1.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2.1.9其它约定事项。
    2.2 专用合同条款
    《投标要求》及投标方与采购方技术交流确定条款。
    3. 合同执行
    3.1甲乙双方严格按合同条款界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3.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甲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对方;
    3.3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4无特殊原因乙方拒不履行合同,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件
    《投标方准入条件》[《投标方准入条件》]
    《其它 》         《出口钢材国际联运口岸货代服务招标方案.docx》